(2017)渝05民终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骆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骆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1-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49381。法定代表人:左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军,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华容,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