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戈乐乐、方春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乐乐,方春,谢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戈乐乐被执行人:方春女被执行人谢地生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戈乐乐申请方春女、谢地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