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131孙忠敬与钱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敬,钱玉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31号原告孙忠敬,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钱玉兴,男,195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敬与被告钱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忠敬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