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048号原告: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香梅花园11幢3层2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4478652C。法定代表人:胡前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亨荣,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临江路金港国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693098505K。法定代表人:李悦。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高波,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6201710960914。原告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由原告宜宾市万瑞合能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