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阳、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阳,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03号原告: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号京九建材*号楼**号。机构代码:69353155-9。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太,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明阳,男,回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永,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受理原告鑫发公司与被告杨明阳、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明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异议人与原告是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在睢阳区,且异议人有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睢阳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应由睢阳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睢阳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原告与被告杨永户籍住址均系××市××区;且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住所地系××市××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明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