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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熊某某,黄某某,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19号原告万某某,男。原告熊某某,男。被告黄某某,男。被告辛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熊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万某某、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