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淑云与魏连方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云,魏连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797号原告杨淑云,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长虹,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连方,女,193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华,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亮,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云诉被告魏连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杨淑云考虑被告魏连方年事已高,故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淑云负担。审判员李宝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