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兴成、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成,杨某,曹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曹同波,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同波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