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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兴成、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成,杨某,曹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曹同波,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同波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