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溦与杨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溦,杨菲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民初2456号原告:郭溦,男,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斌,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菲,女,生于1987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坚任,四川伊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2017年7月4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登记离婚。2017年4月1日,被告因宫外孕住院,在照顾被告期间,发现被告与其本单位一名男性的QQ聊天记录,信息内容不堪入目,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7年4月1日,被告因宫外孕入住阆中市中医医院,住院期间,原告对被告予以照顾。同时,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被告在婚内与本单位一名男性同事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遂起诉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病情证明书、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抚慰。本案中,从原告所提供的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与异性关系暧昧,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