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庄某酒后驾驶闽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三明市三元区荆某往列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元区新市中路科技楼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庄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庄某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嫌疑人信息登记表、人员信息表、十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和辩解;闽中博〔2016〕毒检字第687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庄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成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 歆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