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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涛与深圳市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615号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深圳市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路24号综合楼5H。法定代表人:王静。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