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明、张丽红、杨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国明,张丽红,杨少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国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0120043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人大2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张丽红,女,197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50906004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人大2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杨少勇,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90215443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丰村大榆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明、张丽红、杨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426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4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革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炳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