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世明诉被告李五文、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明,李五文,陈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59号原告:陈世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林,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五文,男,汉族。被告:陈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明诉被告李五文、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陈世明负担。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