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10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冯康平、柳州市乾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康平,柳州市乾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康平,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被执行人柳州市乾昭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2单元9-10号,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桂柳路118号(柳州四川商会)。本院在执行冯康平与柳州市乾昭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710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