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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志英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英,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754号申请人:廖志英,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法定代表人章英启,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廖志英与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英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志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6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黄瑞云用其所有的川Q××号小型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志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柏溪支行账号为××××内的银行存款265,000元,若余额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股份,总额以265,000元为限,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保全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廖志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征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