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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红海、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红海,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朱红飞,胡士焕,朱红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海,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飞,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士焕,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才,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上诉人朱红海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朱红飞、胡士焕、朱红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因上诉人朱红海提起上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其邮送了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上诉人于2017年6月22日签收了该通知单,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红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