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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之洋与孙智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之洋,孙智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86号原告:何之洋,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孙智献,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之洋与被告孙智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何之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之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之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五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