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之洋与孙智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之洋,孙智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86号原告:何之洋,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孙智献,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之洋与被告孙智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何之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之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之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五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