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德信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信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信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玥,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德信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58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692.5元(含执行费5838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