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春勤与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勤,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493号原告:李春勤,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杜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李春勤诉被告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勤、被告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8日,经被告杜超介绍,借款人穆如元与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2017年6月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被告杜超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穆如元并未按时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杜超辩称,原告借款给穆如元是事实,我只是担保人,该款应该由借款人穆如元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杜超系朋友关系,经被告杜超介绍,原告李春勤认识了借款人穆如元,2017年5月28日,穆如元向原告李春勤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有穆如元向李春勤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7年6月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双方约定纠纷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穆如元,担保人杜超,2017.5.28”。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被告催要借款,债务人拒不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被告杜超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在担保范围内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春勤要求被告杜超给付所欠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的违约金的诉求,因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给付。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春勤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总额以不超过3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