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行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新法、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法,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2行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法,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郭俊胜,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法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称厦门国土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5年12月24日,陈新法到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要求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下称林德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厦公积金信〔2016〕20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陈新法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要求原单位林德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林德公司了解投诉有关情况的过程中,该公司反映2010年9月以后,陈新法已非该公司在职职工,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陈新法已与林德公司于2010年8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是在职职工,因此,自2010年8月3日起林德公司已无需为陈新法缴交住房公积金,故陈新法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要求原单位林德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新法认为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2016)闽0203行初74号行政判决驳回陈新法的诉讼请求。陈新法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2行终16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判决。在(2016)闽02行终166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陈新法与林德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8月3日解除;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就原告投诉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实际上履行了相应的行政职责,处理结论正确,以信访形式进行答复并未影响其实体权益。2017年1月25日,陈新法作为申请人,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事项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信访程序和信访答复申请人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二、确认被申请人采纳和采信(2013)厦民终字第2925号民事法律文书认定申请人与林德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3日终止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依法终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三、确认被申请人侵犯了市府依法授权使用《信访条例》的信访权。2017年2月6日,厦门国土局作出厦国土房行复〔2017〕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陈新法的复议申请。同年2月7日,该决定书送达陈新法。陈新法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厦门国土局作出的讼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原审认为,厦门国土局收到陈新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需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七)项规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陈新法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所针对的诉讼标的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该行政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厦门国土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陈新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新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新法负担。上诉人陈新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厦门国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错误,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于原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厦门国土局的答辩意见与其于原审的答辩意见一致。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所查明的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新法申请的行政复议内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讼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厦门国土局收到陈新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陈新法起诉要求撤销,本院不予支持,其为此而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新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审 判 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美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