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某、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某,贾某,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93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磊,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贾某,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某、贾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常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