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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逊杰与赵建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逊杰,赵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逊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赵建春,住长春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逊杰与被执行人赵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赵建春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虽有多个银行帐户,但均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冻结。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赵建春名下有一套住房,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2008号高新怡众名城小区21栋,本院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