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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异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王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334号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3。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硕罡。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徐瑞,系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与被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日升、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水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颖审判员金秀丽审判员景梦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