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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彬与李郁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彬,李郁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821号原告:黄彬,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郁基,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东省电白县。原告黄彬与被告李郁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郁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郁基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黄彬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