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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18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靳某,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