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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建兵与王晓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兵,王晓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0402号原告:白建兵,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晓路,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白建兵与被告王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建兵到庭参加诉讼,王晓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建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晓路偿还白建兵借款18500元;2.判令王晓路支付白建兵逾期还款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王晓路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王晓路因生意周转向白建兵借款24000元,当时未写欠条。2017年5月30日,王晓路补写欠条,标明2017年6月1日还款1万元,剩余14000元于6月20日前还款。经白建兵多次讨要,王晓路已还款55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故白建兵诉至法院。王晓路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2日,王晓路向白建兵借款24000元。同日白建兵自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取款25000元,并于当日分三次向王晓路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4000元。2017年5月30日,王晓路向白建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于2017年2月12日(阳历)向白建兵借款24000元整(贰万肆仟元整),借款原因为因本人生意周转需求,证件号:×××,还款说明本人(王晓路)同意向白建兵于6月1日前按时还款1万元整,剩余14000元于6月20日前按时还款,王晓路,2017.5.30(补欠条)。欠条出具后,王晓路偿还白建兵借款5500元,尚欠185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取款交易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小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晓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晓路向白建兵借款24000元,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王晓路尚欠18500元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白建兵要求王晓路偿还借款1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白建兵借款18500元;二、被告王晓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白建兵逾期还款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王晓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