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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千合润滑油销售有限与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千合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千合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龙君庙。组织机构代码:79581035-6。法定代表人:沈仕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511522000001662。法定代表人:吴服宇,系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千合润滑油销售有限与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罗龙工业集中区处的生产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罗龙工业集中区处的生活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罗龙工业集中区处的办公楼,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罗龙工业集中区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