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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告高洪忱、佟艳丽、高占海、王明玉、周福利、高丽金、赵殿锋、王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高洪忱,佟艳丽,高占海,王明玉,周福利,高丽金,赵殿锋,王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负责人王凯杰,职务行长。住所地讷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东。被告:高洪忱,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佟艳丽,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被告:高占海,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明玉,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周福利,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高丽金,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赵殿锋,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淑华,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告高洪忱、佟艳丽、高占海、王明玉、周福利、高丽金、赵殿锋、王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4.00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审判员  白洪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