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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正宇申请顾希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正宇,顾希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特44号申请人:姚正宇,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申请人:顾希茜,女,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人姚正宇与被申请人顾希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姚正宇称:被申请人顾希茜于2014年8月6日向其借款3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为保证还款,顾希茜于次日将自有的位于新街街道××小区××室的房屋抵押给其,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现顾希茜已无力偿还,故向法院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对顾希茜的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顾希茜辩称:对借款与抵押的事实无异议,现暂无偿还能力,同意将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由姚正宇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正宇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顾希茜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抵押财产已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事实,故姚正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宜兴支行)已于2011年10月27日在新街街道××小区××室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抵押期限为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41年10月27日止,故对于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姚正宇依法只对建行宜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优先受偿3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希茜所有的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兴园小区7幢1号501室,所有权证号为1000060589号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姚正宇对变价所得款在实现建行宜兴支行抵押权后的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5万元。本案申请费80元,由顾希茜负担。该款已由姚正宇垫付,顾希茜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姚正宇。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