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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刘殿芬张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殿芬,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刘殿芬,女。被执行人张明,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审结,该案(2014)湘天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290390.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1783.92元(以290390.74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230元,执行费14100元,合计376504.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明、刘殿芬的银行账户存款376504.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