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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太明与秦忠陈平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太明,秦忠,陈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叶太明,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秦忠,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被执行人:陈平安,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本院在执行叶太明与秦忠、陈平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忠、陈平安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秦忠有银行存款50211.74元,本院已进行了扣划,并支付其中的11400元作为本案诉讼费、其中的12400元作为本案的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秦忠有两辆车,但不值钱且未实际控制,遂未进行查封;被执行人秦忠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行人陈平安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平安在重庆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有应收工程款130万元,本院已对该笔应收款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秦忠、陈平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太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秦忠、陈平安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陈平安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忠、陈平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26411.74元,尚余973588.2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且本案立案距今已超过3个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游 洪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