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04行初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山,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定刚,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以因案情需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0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聪人民陪审员 陈 盾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