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姬某,男,生于1985年9月7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郭某,女,生于1986年2月去18日,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姬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姬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8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86000元,申请执行人姬某已领取。同时,申请执行人已将判决所述的嫁妆自愿退还给被执行人郭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