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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云、唐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云,唐娟,成都盛世博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B座27楼2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尧泉。被执行人魏云,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唐娟,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盛世博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8楼23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关于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云、唐娟、成都盛世博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91民初3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