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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淑萍与李国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淑萍,李国娟,马清,喜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725号原告:鲁淑萍,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国娟,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马清,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喜小燕,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鲁淑萍与被告李国娟及第三人马清、喜小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鲁淑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淑萍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