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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高原与谭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原,谭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高原,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新建社区正阳街仁和大院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谭立民,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谭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黑122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谭立民有工资。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原与被执行人谭立民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谭立民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高原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原如发现被执行人谭立民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