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广安与钱马喜、冯明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安,钱马喜,冯明付,刘广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548号原告:刘广安,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芳(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惟民(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马喜,男,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冯明付,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第三人:刘广宽,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刘广安与被告钱马喜、冯明付,第三人刘广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广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广安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