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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介与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介,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32号原告:肖介,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李秀梅,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肖介与被告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肖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介撤诉。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肖介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