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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XX云、熊加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XX云,熊加品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327号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77号(东宁金座1幢)707室。法定负责人:施丽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扬、周萍,公司员工。被告:XX云,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熊加品,女,汉族,1984年5月28日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XX云、熊加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原告柒牌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