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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金贵、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贵,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贵,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金球,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小律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桂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初,该公司副总经理。吴金贵与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桂03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金贵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临国用(2014)第0262号、临国用(2014)第0263号、临国用(2014)第0264号土地,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临国用(2014)第0262号、临国用(2014)第0263号、临国用(2014)第0264号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谭 健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