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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俞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俞霞,女,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3641.69元、执行费854.63元、诉讼费1391元,共计65887.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俞霞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887.32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