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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闭作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闭作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6民初2560号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友爱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6213750-8。法定代表人:黄卓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卫文,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闭作吉,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德物业公司)与被告闭作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卫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闭作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闭作吉支付其龙德欣园小区5栋1105室2014年6月-2015年5月份物业费、环卫费共1163.04元人民币及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计,每日千分之三)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原告运德物业公司对宾阳县龙德欣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按照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被告每月5日前需要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0.92元(1元/平方米/月×90.92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费6元,共计96.92元。协议当中还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6月份-2015年5月份共12个月的费用,共计1163.04元。经原告多次追催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闭作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物价局文件(宾价格(2013)15号),拟证明提高收费标准,是有依据的,从0.5元每平方提高到1元每个平方,是有依据的;2.打印照片三张,证明2015年12月18日原告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被告发出催收所欠物业费等费用;3.承诺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规约,被告毕作吉是5号楼1105号房的业主;4.龙德欣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定,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里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则被告需要向原告缴纳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对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闭作吉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运德物业公司于2011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对宾阳县龙德欣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按照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规定,被告闭作吉在每月5日前需要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0.92元(1元/平方米/月×90.92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费6元,共计96.92元。协议还约定,若被告逾期不缴纳相关管理费用,原告将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起诉前,经原告多次追催,被告仍拖欠原告自2014年6月份-2015年5月份共12个月的管理费用,共计1163.04元。本院认为,原告运德物业公司与被告闭作吉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原告运德物业公司于2011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对宾阳县龙德欣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按照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规定,被告闭作吉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0.92元(1元/平方米/月×90.92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费6元,共计96.92元。经原告多次追催仍拒不支付,被告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份-2015年5月份管理费用共计1163.04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计,每日千分之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闭作吉在本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63.04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计,每日千分之三)。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旗舰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闭作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韵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微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