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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红、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范辉,赵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范辉,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淑红,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范辉、赵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红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167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隆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