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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苗长生与王晓、耿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生,王晓,耿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762号原告:苗长生,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晓,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生,住新乡市。被告:耿巧梅,女,1983年7月1日生,住新乡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苗长生诉被告王晓、耿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苗长生承担。审判员 :张庆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