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蒋林伟、方跃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蒋林伟,方跃娟,蒋映军,方圆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227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告:蒋林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跃娟,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蒋映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圆香,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蒋林伟、方跃娟、蒋映军、方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映军、方圆香共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999号兰庭国际公馆1���2单元802室房产,保全价值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映军、方圆香共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999号兰庭国际公馆1幢2单元802室房产(产权证号:浙20**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0409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