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彬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779号原告:谢彬,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余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彬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彬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千和喜糖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彬承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