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与任某一、任某二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某,任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庭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任太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某,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任某1,男,生于1952年5月13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某、任某1的银行存款11009017.6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