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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名茶文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政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名茶文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政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名茶文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兆岩,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政闽,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名茶文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政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名茶文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福建名茶文化城2FB16商铺的租赁场所,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租金2805元计算)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租金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从应付款的次月起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至2012年3月25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96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的水、电费234.8元,以及从2012年3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198元计算物业管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政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政闽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政闽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政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林政闽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