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张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82号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38号。负责人:朱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铭,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依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