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碍公务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历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兴海村。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因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历某某受段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郎卜屯南侧公路上接开一辆号牌为吉D138**绿色东风油罐车。然后历某某将该车开到肇源县义顺乡东侧约5公里处的大坝下面,有人将该空车接走去装原油,历某某停留在此处等待。约1小时后,该人将装满原油的油罐车送回后,历某某驾驶该车去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郎卜屯称重。刚开十几分钟后,历某某发现前方有车辆欲拦截其车,历某某便给段某某打电话,历某某在段某某的指示下驾驶该油罐车冲向拦截的车辆,历某某冲撞后发现有穿警服的警察,便知道是警察在拦截其油罐车。被告人历某某驾车逃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驾驶的捷达车紧随其后追赶,历某某慌乱中把车开到了油井井台路上,前面没有路可走,历某某开车掉头往回开,这时有人下来拦车,历某某开车逃跑中车的右后角再次撞上了追赶的车辆,后历某某将车开到了井台下面,当其倒车准备从原路返回时,第三次撞上了追赶的车辆。历某某继续驾车往草甸子上逃窜,后历某某驾驶的车辆坏了,历某某弃车逃跑,被紧随其后追赶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现场扣押绿色油罐车一辆,在车上扣押原油5.762吨,价值人民币13771.18元。被撞坏的捷达车经鉴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362元。案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市第七采油厂保卫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含水证明、情况说明、历某某驾驶证信息表、指认照片三张、警官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包某、马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原油价格证明;肇源县价格认证中心[2017]第004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明知原油系赃物仍受雇佣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历某某驾车撞击依法执行公务警察驾驶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历某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历某某受他人雇佣非法拉运原油,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赃物缴回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的号牌为吉D138**东风货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